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

本公司对于因工作需要而使用的顾客、交易相关人及本公司员工等有关的个人信息,坚决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规定,自主地确立实施规则和体制,并制定、落实和维护以下所示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特此宣告。

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1. 本公司为落实上述宣言,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程”,敦促本公司员工(包括非全日制工、派遣工等)及其他相关人员做到人人皆知,努力维护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本公司在获取个人信息时,以通知或公布的方式阐明使用目的等必要事项,合法且公正地予以利用,绝不使用非正当手法。
  3. 对于本公司按照前条规定获取的个人信息,仅限根据具体业务被授予权限的人员在下列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
    (1) 
    顾客及交易对方有关的个人信息
    • 提供对本公司产品、服务的建议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邮寄产品目录)
    • 销售和提供本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及售后支援
    • 开发产品
    • 履行合同
    • 商贸洽谈、协商、联系
    • 提供研讨会、展销会、促销活动的信息
    • 受理并应对各种咨询及商榷事宜
    • 实施问卷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2)
    股东的个人信息
    • 根据公司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 提供各种权宜
    • 落实各种股东对策
    • 依照各种法律法规制作相关数据便于股东管理
    (3)
    应聘者的个人信息
    向应聘者发送招聘信息,通知聘用结果。
    (4)
    其他
    其他专项通知或已经对外公布的使用目的。
  4. 为了实现前条的使用目的,与本公司共同签署了个人信息使用管理备忘录的本公司集团关联公司(链接公司名单)可在必要的范围内,共享地址、姓名、公司名称、电话号码、邮件地址、咨询内容等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管理责任承担人
    邮编541−0041 大阪市中央区北浜4−5−33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5. 本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实施包括信息安全对策在内的安全措施,努力防止非法访问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的丢失、破坏、篡改及泄露等。
  6. 除非得到本人的同意或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外,否则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个人信息。
  7. 本公司在为实现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如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措施,严防个人信息从第三方外泄。
  8. 针对特定的个人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必要措施加以管理。
  9. 如当事者本人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订正、使用停止等提出要求时,本公司将采用公司规定的方法妥善应对。
2005年4月1日 制定
2016年2月1日 修订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常务董事 贺须井 良有
(全公司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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